采用相同材料、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屋面,扣除天窗、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,每1000 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。
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,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。
检验方法:核查质量证明文件,随机抽样检验,核查复验报告,其中:导热系数或热阻、密度、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。
检查数量:同厂家、同品种产品,扣除天窗、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在1000以内时应复验1次;面积每增加100O应增加复验1次。同工程项目、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,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。当符合本标准第3.2.3条的规定时,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。